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学系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支撑高水平学科建设,根据《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20〕3 号)》、《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浙大设发〔2021〕2号)》、《浙江大学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20〕1号)》、《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16〕6号)》、《浙江大学实验气体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大设发[2020]3号)》《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浙大发设[2022]1号)》、《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大教育发〔202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体育学系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测试服务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工作场所。包括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数字体育与健康实验室、浙江大学体育实验教学中心、浙江大学大学生体能训导基地、浙江大学运动科学与健康工程研究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点:教育学院大楼310、410、408、406A、406C、618等。
第三条 实验室需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文件制度,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氛围。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体育学系实验室、体育实验教学中心、大学生体能训导基地、浙江大学运动科学与健康工程研究所的负责人是其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安全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 体育学系党政负责人为体育学系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主任是体育学系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执行负责人。
第三章 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六条 进入体育学系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及《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请使用体育学系实验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二)参加学院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三)在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中,在线参加“体育学系实验室准入考试”,并取得95分及以上的成绩;
(四)签署《体育学系实验室准入须知暨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第八条 体育学系学生(本、硕、博)申请使用体育学系实验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二)参加学院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三)在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中,在线参加“体育学系实验室准入考试”,并取得95分及以上的成绩;
(四)提交《体育学系实验室使用申请表暨实验研究计划书》,申请者本人及导师签字后,交由体育学系分管实验室副主任审批;
(五)申请者本人及导师签署《体育学系实验室准入须知暨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外单位人员申请进入体育学系实验室,应当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体育学系的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应当在已有实验室准入资格的体育学系师生陪同下才能进入实验室,不得自行出入实验室。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一)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或安全教育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二)如申请人系浙江大学师生,则须在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中,在线参加“体育学系实验室准入考试”,并取得95分及以上的成绩;
(三)须由1名体育学系在职教职工担任其担保教师,提交《体育学系实验室使用申请表暨实验研究计划书》,申请者本人、导师及体育学系担保教师签字后,交由体育学系分管实验室副主任、教育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批。
(四)申请者本人、导师、及体育学系担保教师须共同签署《体育学系实验室准入须知暨实验室安全承诺书》,且单次申请使用实验室时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体育学系师生或外单位人员申请使用实验室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实验室,根据人员类型不同,需再次根据规定提交《体育学系实验室准入须知暨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延长使用期限。同一申请人(以同一学号/工号为准,本科生研究生身份类型改变导致学号改变视为不同申请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的无需再次参加“体育学系实验室准入考试”,无需再次提交《体育学系实验室使用申请表暨实验研究计划书》。
第十一条 所有使用体育学系实验室的人员均须办理实验室准入手续后,方可进入。体育学系教职工、实验室学生助理可开通实验室门禁权限。其他申请实验室的学生,不开通门禁权限,在申请期限内由实验室助理协助其进入实验室。开通实验室门禁权限的师生,不得私自将校园卡转让他人,不得私自带没有实验室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 体育学系实验室以承担实验教学为首要任务,当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相冲突时,优先满足教学需求。
第十三条 体育学系实验室原则上面向体育学系师生免费开放。在满足教学需求后,体育学系师生原则上对实验室享有平等使用权。
第十四条 体育学系实验室在满足体育学系日常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的基础上,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外单位师生使用时,可酌情按照相关标准收取使用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实验室使用期间,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卫生等管理规定,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和实验后的整理工作,保持实验室室内清洁卫生,离开实验室须关锁门窗、关闭水、电开关、切断电源、气瓶关闭并放置在安全柜中、清除室内外的木屑、废纸等易燃物品。严禁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及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餐、吃零食、喝饮料。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实验室,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更不得留客住宿。
第十七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场所,在使用实验室期间须从事与实验、科研有关的工作,不得以其他理由滞留实验室。
第十八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放置整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挪动。
第十九条 如假期期间需要使用实验室的,需提交《体育学系实验室假期使用申请单》。申请人使用实验室期间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定,保证实验室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效率,实验室实行助理管理制度。实验室设置6-10名学生实验室助理,定期从体育学系研究生中选任。实验室助理必须有实验室准入资格。实验室助理有实验室门禁权限。实验室内设置实验室助理工作区。实验室助理实行值日制度,助理职责:协助实验室的使用管理,提醒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安排实验室值日制度,协助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保障实验室有序、正常使用,实验室实行使用预约制度。在保证实验教学后,其他时间申请者向实验室助理预约使用,当有多位申请者同时预约时,建议共同使用实验室。如因特殊原因需单独使用实验室时,建议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先预约者优先使用。建议申请者提前一周预约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所有利用体育学系实验室及实验室仪器设备产出的研究成果,需上报实验室备案。
第五章 仪器设备使用、借用办法
第二十三条 体育学系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以承担实验教学为首要任务,当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相冲突时,优先满足教学需求。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在满足体育学系日常实验教学需求后,可供全校师生使用。外单位人员使用体育学系实验室仪器设备时,可根据学校、学院相关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当有多个申请者申请使用同一设备时,各申请者自行沟通商议解决,共同轮流使用。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将充分考虑支撑实验课题等级、前期依托实验室产生研究成果、实验开展急迫程度等因素协助沟通、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申请使用体育学系实验室仪器设备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培训,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
(三)签署《体育学系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
第二十七条 体育学系学生申请使用体育学系实验室仪器设备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培训,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
(二)如申请使用实验室重大仪器设备(具体清单见《体育学系实验室重大仪器设备清单》),则需参加过体育学系统一组织过的重大仪器设备操作培训,并通过考核认证;
(三)提交《体育学系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且需申请者本人及导师签字。
第二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申请使用体育学系实验室仪器设备,须由体育学系1名研究生担任其担保学生,体育学系1名在职教职工担任其担保教师,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培训,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
(二)如申请使用实验室重大仪器设备(具体清单见《体育学系实验室重大仪器设备清单》),则需参加过体育学系统一组织过的重大仪器设备操作培训,并通过考核认证;
(三)提交《体育学系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申请者本人、导师、体育学系担保研究生及体育学系担保教师签字后,交由体育学系分管实验室系副主任及教育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批;
(四)外单位人员不得单独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使用仪器设备期间,体育系担保教师或担保研究生须在场。
第二十九条 体育学系研究生、教职工申请带出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的,需已具备使用该仪器设备的条件、已办理申请仪器设备使用的手续。申请带出使用小型仪器设备(入库价格10万元以下),需填写《体育学系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使用申请单》,申请者本人及导师签字后,交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体育学系副主任审批;申请带出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入库价格10万元及以上),需填写《体育学系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使用申请单》,申请者本人及导师签字后,交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体育学系副主任及教育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带出实验室使用。
第三十条 本科生、外单位人员可在体育学系实验室内使用相关仪器设备,不得带出实验室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仪器设备使用的公平,原则上带出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的时间最长为4周,若到期后仍需使用该仪器设备,则建议在实验室内使用。如确需带出实验室使用该仪器设备的,则需重新提交《体育学系实验室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使用申请单》,本人及导师签字后:小型仪器设备由体育学系分管实验室副主任审批;大型仪器设备由体育学系分管实验室副主任、教育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再次带出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体育学系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条件的,不可擅自使用体育学系实验室的相关仪器设备。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产生的搬运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在搬运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由申请人负责维修。如仪器设备无法修复,需申请人照价赔偿。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四条 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相关研究成果交由实验室备案的,在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时,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使用实验室的体育学系师生需严格遵守实验室的相关管理规定。若违反了相关规定,实验室将对违反者本人及其责任导师呈递《违反体育学系实验室相关规定告知书》。若36个月(学生为学制内,下同)内累计收到1次告知书,则实验室内部通报批评;若36个月内收到2次告知书,则暂停违反者本人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使用权限3个月。36个月内收到告知书累计满2次后,每增加一次,则暂停违反者本人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使用权限时长6个月。
第三十六条 外单位人员使用实验室期间需严格遵守实验室的相关管理规定。若使用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实验室对其呈递《违反体育学系实验室相关规定告知书》,取消其体育学系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权限。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须严格遵守学校、学院以及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使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或不按照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由责任教师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延长仪器设备使用寿命,确保相关实验有序开展,各申请人使用期间需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规范操作。
第三十九条 不当使用实验室造成安全事故的,参照《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浙大发设[2022]1号)》进行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学系所有实验室,并随体育学系实验室具体地点或房间的变化而变化适用范围,最终解释权为体育学系所有。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9日发布第四版,发布后执行,2021年1月4日发布的《浙江大学教育学院体育学系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体育学系。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体育学系
2023年4月19日
附件1 教师版 体育学系实验室准入须知暨实验室安全承诺书.docx
附件2 体育学系学生版 实验室准入须知暨实验室安全承诺书.docx
附件3 外单位人员版 体育学系实验室准入须知暨实验室安全承诺书.docx
附件4 体育学系师生版 体育学系实验室使用申请表暨实验研究计划书.doc
附件5 外单位人员版 体育学系实验室使用申请表暨实验研究计划书.doc
附件8 体育系师生版 体育学系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