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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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本科生全员全程导师制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文件精神,为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健全本科生导师制度,充分发挥导师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指导作用,经学院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实施本科生全员全程导师制(以下简称导师制)。导师制意在帮助学生更快适应大学生活,开展学业、生涯指导与科研训练,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学生提供最佳学习体验,有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小组,负责指导本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的开展。

组长:胡亮、崔倩

成员:梅伟惠、李艳、邵兴江、李木洲、叶映华、韩双淼、林楠、马静萍、张静波

第二章  导师资格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能对本科生进行学业和生涯指导,并能独立指导本科生开展科研训练、社会实践等工作。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应关爱学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并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本科生导师应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教育学生刻苦学习和严谨治学。

第三章  导师选配

第四条 本科生第一阶段的导师为新生导师,即“新生之友”。学生入学后即确定本科生新生导师,由学院团委负责组织落实。导师的遴选以及导师与学生的选配参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科生第二阶段的导师为学业、生涯导师。第二学年初,学院本科教育办公室、团委协同系(所)落实本科生学业、生涯导师选配工作。导师的选配采取导师与学生“互选制”方式,学生和导师双向选择,系(所)统一调配。学院将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本科生第三阶段的导师为论文导师。第四学年初,学院本科生教学科根据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相关规定执行。本科生论文导师的选配采取“互选制”,由本科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并经公示后确定。

第七条 本科生新生导师所带学生数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学业、生涯导师每届所带学生人数建议不超过3名(含竺院学生);毕业论文导师所带学生数参照学院毕业论文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科生各阶段导师原则上在指导周期内不允许变更指导关系。如遇特殊情况(如导师退休、离职及工作所需的其他情况等),允许学生在征得原导师和新导师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申请导师更换,并报本科生教育办公室审核和备案。

第四章  导师职责

第九条 本科生新生导师工作要求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本科生学业、生涯导师需定期与所指导的本科生见面,了解所指导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并保持经常联系。一般情况下,学业、生涯导师每长学期与被指导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4次。毕业论文导师工作要求参照学院毕业论文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科生导师应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学科特点、学习要求,培养学生的发展潜质以及探究知识、独立思考的能力;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计划、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本科生导师需协助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研实践、教学实践、读书报告、论文写作等教育教学环节;指导本科生有效利用资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条件,积极为本科生参加科研课题创造条件;帮助学生明确职业发展目标。

第五章  学生责任

第十二条 本科生每长学期开学两周内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 本科生应积极联系导师,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定期向导师汇报个人的思想、学习动态和职业生涯规划进展。认真填写《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导师指导记录本》,于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递交学院团委备案。本科生只有每学年按期完成导师制的有关要求,方有资格参评当学年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在下一学年开学初进行)。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及博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均应承担本科生学业、生涯和毕业论文导师工作。

第十五条 导师工作量计入教师工作量考核,学院对指导优秀的教师酌情给予奖励。教师承担导师工作成效作为教师推优、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级本科生起施行,由学院本科教育办公室、团委、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本科生选导师申请表.doc

更换导师申请表.doc

最新版导师指导计划表.docx

教育学院

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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