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6-04-11 访问次数:901次
浙江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教师监考职责
浙江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一、学生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除本人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开考后迟到2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凭学校医院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申请缓考手续。
二、学生应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或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无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三、学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核结束时全数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学生自带纸张。
学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
考核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四、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学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五、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资料、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六、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过程中,不得对试题内容进行提问。遇试卷有印刷不清之处,应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在撰写课程论文、报告等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浙江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采用其他考试形式中出现抄袭行为,对于抄袭者和主动提供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试卷、偷改分数等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浙江大学监考教师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在考试之前30分钟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在黑板上公布本场考试科目并做好考试前的试卷分发准备工作。
二、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宣读考试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引导学生将规定不能携带入试场的物品如书籍、讲义、笔记、资料、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检查、核对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三、认真检查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学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记录。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在其考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名。考试结束,如实填写《浙江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四、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接打手机,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