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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

关于评选2024年度教育学院事业标兵的通知

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24-12-20      访问次数:1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着力营造争做大先生的学院风貌,进一步推动一流学科和一流学院建设,特开展事业标兵评选,具体通知如下。。

一、奖励类别及奖励形式

奖励类别:设教育教学标兵1名、学术创新标兵1名、学术新秀标兵1名、公共服务标兵1名、管理服务标兵4名。

参评人员原则上应全职在院工作,其中管理服务标兵应为学院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人员,其他类别标兵应为学院事业编制教职工。由学院事业标兵评选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经评选委员会同意,范围可扩大至对我院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兼任兼聘人员。

奖励形式:学院对事业标兵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并在全院大会上予以表彰。

二、评选条件

参评人员应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师德规范;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院荣校,积极参与学院各项工作;具有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业绩突出。同时应满足以下对应类别的评选条件(除特别说明外各项条件时间应为当年度,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浙江大学):

(一)教育教学标兵评选条件(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1.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优秀,积极参与并在教学工作、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指导学生社会实践与科研训练、促进学生海外交流、培养学生学术能力、助力学生升学深造、推进专业和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本()招生、培养相关环节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2.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过本年度省级及以上教学类项目奖励,为本、研教学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3.能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发表高质量的教学研究论文;引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社会调查,指导学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指导学生取得国内外重大运动竞赛奖项、科研类荣誉;

同等条件下,担任支部书记、学位点主任、班主任、德育导师、新生之友等职务,工作负责且得到师生好评的,优先考虑。

(二)学术创新标兵评选条件(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1.作为负责人获得本年度国家级重大基金项目。

2.作为第一获奖人获得本年度省部级优秀成果一等奖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及以上奖项。

3.作为第一撰稿人完成的智库成果获采纳并认定为A+

(三)学术新秀评选条件(年龄45周岁及以下且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1.上一年度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正式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作为负责人获得本年度国家级基金项目。

3.作为第一获奖人获本年度省部级优秀成果二等奖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包含青年奖)。

4. 作为第一撰稿人完成的智库成果获采纳并认定为A

(四)公共服务标兵评选条件(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1.积极参与学院、系(所、室)各类评估评比准备、意见征集、座谈调研、服务师生、招生宣讲、就业育人等相关活动,表现突出。

2.积极承担地方合作、继续教育等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3.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为提升学科国际声誉作出较大贡献。

4.积极参与各类咨询、指导,并取得较大社会反响。

5.在助力人才引进,提升学科影响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参评人员应为学院事业编制非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人员,可以团队形式申报。

(五)管理服务标兵评选条件

1.尊师爱生,秉持服务育人理念,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勤政高效,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受到师生普遍好评;

2.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立足本职,在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推动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3.具有全局意识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业务能力过硬,有责任担当,作风优良。

4.参评人员应为学院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人员。

三、组织实施

(一)个人申报。学院每年发布评选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个人填写浙江大学教育学院事业标兵申报表(附件),并附相应业绩佐证材料报送至学院组织人事办公室。

(二)小组推荐。学院设相应推荐小组,结合个人申报及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人选推荐。

(三)组织评审。经学院事业标兵评选委员会综合评议并票决产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确认。

    (四)名单公示。名单上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五)学院纪委对评选全过程实施监督。对存在的问题,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向学院纪委反映,在纪委接到举报之后,暂缓发放相应奖励,组织核查;如核查属实,取消当年的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四.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截止时间:20241227

联系方式:zdzju@zju.edu.cn88273140

地址:教育学院大楼209室组织人事办公室

.其他

(一)如无合适人选,当年度名额可空缺。

(二)奖励类别原则上不可同时兼报。

(三)曾获得任一类别标兵者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参评同一类别标兵。

(四)本办法由学院事业标兵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教育学院事业标兵申报表

                                                                         中共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委员会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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