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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育学院体育学系实验室管理办法

部门:教育学院党政办公室      日期:2022-01-04      访问次数:26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学系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支撑学科建设,根据浙江大学实验室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体育学系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体育学系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以承担实验教学为首要任务,当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相冲突时,优先满足教学需求。

第三条 体育学系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在满足体育系日常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的基础上,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外单位师生使用时,可酌情按照浙江大学相关标准收取使用费。

第四条 首次申请使用实验室的教职工,需在《体育学系实验室使用须知》上确认签字,并交至实验秘书处备案;首次申请使用实验室的学生,需在浙江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全考试系统中,先参加“体育学系实验室准入考试”并取得95分及以上的成绩,再由本人及责任教师在《体育学系实验室使用须知》上确认签字,并交至实验秘书处备案。

第五条 学生申请使用实验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学生如仍需继续使用实验室,则需本人及责任教师再次申请,并交至实验秘书处备案(无需再参加“体育学系实验室准入考试”)。

第六条 实验室使用申请通过后,实验秘书会为申请人浙大校园卡开通实验室门禁权限,申请人可通过浙大校园卡刷卡进入实验室,无需借用钥匙或门禁卡。授权后的浙大校园卡仅限申请人本人进出实验室使用,不得私自将校园卡转让他人,不得私自带其他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七条 为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保障实验室有序、正常使用,实验室实行使用预约制度。当有多位申请者同时预约时,建议共同使用实验室。如因特殊原因需单独使用实验室时,建议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先预约者优先使用。建议申请者提前一周预约实验室。

第八条 如假期期间需要使用实验室的,需填写《体育学系实验室假期使用申请单》并交至实验秘书处备案。申请人使用实验室期间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定,保证实验室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九条 进入实验室需着装整齐。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教学或实验研究时,需穿工作服。

第十条 为保障仪器设备使用的公平,每次申请使用实验室或仪器设备的时间最长为2个月。2个月到期后,可再次申请。但是如有其他申请者申请使用该实验室或仪器设备的,应优先满足其他申请者。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实验室或实验设备学生,需要有一位体育学系在职教师担任责任教师,该名教师对学生实验安全及设备损坏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实验室使用期间,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卫生等管理规定,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和实验后的整理工作,保持实验室室内清洁卫生,离开实验室须关锁门窗、关闭水、电开关、切断电源、气瓶关闭并放置在安全柜中、清除室内外的木屑、废纸等易燃物品。严禁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膳。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实验室,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更不得留客住宿。经批准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实验室测试或实验的,必须由本系人员陪同,校外人员不得自行出入。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申请人需经过培训,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考核通过后后方可独立使用。不准擅自操作,不能随便拆卸。不具备设备操作资质的教师或者学生需要使用仪器设备时,须聘请具有操作资质的师生协助使用设备。

第十五条 实验室和设备器材的使用须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借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或不按照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由责任教师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不遵守实验室管理办法者,体育学系有权中止其在实验室的相关实验,收回借出的相关实验设备。造成安全事故者,体育学系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教师基于体育学系实验室和实验仪器获得项目立项、论文发表和科研奖励的,应主动向实验秘书报备,以利于实验室相关项目的申报和相关工作的开展。体育学系可根据成果情况给予相关老师实验室或者仪器设备优先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14日发布第三版,发布后执行。原发布的《浙江大学教育学院体育学系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体育学系。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体育学系

202114

附件1:体育学系实验室使用须知.docx

附件2:体育学系实验室申请使用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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