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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研究生校内外兼职导师聘任暂行办法(2019年7月修订)

部门:教育学院研究生教育科      日期:2019-07-12      访问次数:22



根据学校、学院“双一流”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校内外兼职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研究生校内外兼职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导师类型与职责

学院研究生校内外兼职导师类型与职责包括:

1. 教育博士研究生实践导师:以培养教育、体育实践领域的应用型高端领军人才为目标,参与制定教育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开设专题讲座,为教育博士研究生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实习实践活动创造和提供条件;

2. 教育博士研究生论文导师:作为导师组成员参与教育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帮助教育博士研究生增强理论联系实践能力,提升对教育、体育实践问题的认知、判断、反思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参与指导教育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写作。

3.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导师:参与制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作为导师组成员参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帮助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增强理论联系实践能力,提升对教育、体育实践问题的认知、判断、反思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参与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写作。

4. 学术学位研究生海外导师: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开设讲座,为学术学位研究生赴海外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实习实践活动创造和提供条件。

二、导师任职条件

(一)教育博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教育博士研究生实践导师原则上需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或在其他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学术影响或社会贡献的知名人士。

(二)教育博士研究生论文导师

1.教育博士研究生校外论文导师任职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担任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等单位处级及以上职务且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

2)重点中小学校长;

3)中小学特级教师或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教师。

2. 教育博士研究生校内论文导师须为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担任处级及以上职务的管理干部。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导师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导师任职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重点中小学校长;

2)中小学特级教师或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教师;

3)省级以上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博物馆、科技馆等主要负责人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学术学位研究生海外导师

学术学位研究生海外导师任职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正式的国际组织任职或曾经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家;

2)在有关行业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杰出海外校友;

3)在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工商企业、科研机构、教育组织等任职的高层管理人员及高级专家。

三、导师资格申请与导师聘任

    1. 学院各学科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向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提出研究生校内外兼职导师资格申请;

2. 研究生校内外兼职导师资格申请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由学院聘任,并颁发聘书。

四、导师任职期限

1. 教育博士研究生实践导师和学术学位研究生海外导师的聘期一般为四年;

2. 教育博士研究生论文导师的聘期与所指导研究生的学制一致;

3.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导师的聘期一般为三年。

五、附则

本暂行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研究生校内外兼职导师聘任申请表(20190710).doc


教育学院

201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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