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重要通知

教育学院关于申办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的通知

部门:组织人事科      日期:2017-02-23      访问次数:212

根据学校人事处《关于申办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的通知》精神,现将今年我院《任教满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规定,“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和艺术馆”。为使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能享受该待遇,从1998年起,满三十年教龄的教师统一由浙江省教育厅颁发《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荣誉证书》),自2015年1月1日起浙江省教育厅下放《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本校教职工的《荣誉证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审核发放。颁发浙江省教育厅《荣誉证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发证的范围、对象和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和扩大范围。
二、《荣誉证书》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条件:
  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学工作满三十年的,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指退(离)休时间之前在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累计时间,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
三、《荣誉证书》的办理时间及程序:
  1、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申请表》(请见附件)一份(正反面打印),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的钢笔填写,以便归档。并请申报人提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2、请申报人3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交学院组织人事科(联系人:吴建绍,联系电话:88273140,地点:田家炳书院220室)。
3、学校审审核通过后颁发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同时在每年12月底前当年《〈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发放教师汇总花名册》报浙江省教育厅人事处。
   
   
   
教育学院组织人事科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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