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政

制度建设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部门:党政办公室      日期:2015-01-06      访问次数:93

 
     为加强学院行政(党委)的印章、介绍信管理,规范行政(党委)印章、介绍信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以学院行政或党委名义发文、报告、发函等用印,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二、以学院署名的有关组织人事文件、报告、函及证书、聘书、奖状等用印,须经组织人事科科长审核签字,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三、学生开具成绩证明、学籍证明、补办学生证件等,须经本科生教育科或研究生教育科审核签字;学生各类申请、上报材料、招生表格、简章、休(停)学等用印,须经本科生教育科或研究生教育科科长审核,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四、以学院名义对外的有关学生政治思想管理的文件、各类报表用印,须经团委书记审核,并经分管书记签字后,方可用印。
五、科研经费预算或预算调整、报销用印,须经科研合作科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学院与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合作协议、科研申请表、报奖材料、成果(专利)申报等须经科研合作科科长审核签字并经分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以学院名义签订的科研协议、合同,学院党政办和科研合作科各留存一份备案。
六、办理外事工作手续,须经组织人事科审核签字,再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签订外事合作协议,须经组织人事科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方可用印,相关协议,学院党政办和组织人事科各留存一份备案。
八、下属各部门涉及酬金发放、报销等有关材料,需加盖学院公章的,须由部门或经费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九、开具学院介绍信(因公出差、购买机票、发表论文等一般不用领导签字)除此以外需提交事由说明,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开具。
十、其它未尽事宜,由职能科(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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