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党政办公室 日期:2014-07-10 访问次数:48次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浙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07年7月修订)》 浙大发设〔2007〕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2. 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也是学校宝贵的物质资产。仪器设备管理应坚持勤俭办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3. 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学院和系、所、室、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审批、增置、调拨、报废等相关工作。学院和系、所、室、中心(实验室)应配备专门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责任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增置
1.学院、系、所、室、中心(实验室)或个人应在采购部门的配合下,对新增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工作。
2. 新增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须按规定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含)以上需要做资产
3.增置固定资产的流程是:从学校办公网登录设备资产管理系统----个人业务(在线建账)----实验设备处审核----通过系统进入账务预约系统预约并打印报销单----本单位帐务管理员审核(盖章)----财务报销设备资产正式入库。
4. 实验室处统一编制仪器设备分类及编号,制作仪器编号标签,学院每月打印并分发给各增置单位或个人。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对增置仪器设备进行标签粘贴。
5.单价十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办理增置手续时,还应附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浙江大学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表”。
三、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1.学院及下属各系、所、室、中心(实验室)应该建立本级辖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
2.学院及下属各系、所、室、中心(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仪器使用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在校内调动的,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校内转户或移交手续。
3. 离退休人员如因教学、科研等需要继续使用的,请及时向本单位办理借用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经单位领导同意及时将设备移交给本单位其他事业编制正式员工或设备账户管理员或本单位办公室主任,并由贵单位的设备账户管理员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及时办理领用人变更手续。
四、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
1. 各系、所、室、中心(实验室)应对仪器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和检修,做到“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对重要设备和大型精、贵、稀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程序,严格执行。要注重培养一批能熟练使用和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做到一般维修不出室,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2.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随便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各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单价一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单价一万元(含)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实验室处备案;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处负责审批。自行拆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性能下降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仪器设备的报废、转让和赔偿
1.仪器设备因耐用期满或毁坏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可按报废、报损处理。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报损应经实验室负责人、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作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的,方可报废、报损,按实验室处公布的“办理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处置须知”办理相关手续。
2. 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单价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处有关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单价在一万元(含)以上至十万元的由实验室处负责人审批;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报校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处置仪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100万元(含)至800万元的,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含)以上的由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以致发生被窃、损坏、遗失等情况,应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六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
1.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操作人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方可上机操作。
2.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2) 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或标定。
(3) 在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4) 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5) 努力做好对校内和校外的服务工作。
教育学院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