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8-12-16 访问次数:603次
各位老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浙江省有关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本科教学工作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使我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更加规范、科学、制度化,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61号)、《浙江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浙大发人[2008] 21号),制订本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补充细则。
(一)考核等级评定的提升原则
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在课程教学考核等级的基础上向上提升1个等级(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或已评定为优秀、良好者除外):
(1)教学工作量达到所设岗位基本要求,在考核时间内学年教学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五分之一者;
(2)教学工作量达到所设岗位基本要求,在考核时间内为本科教学做出较大贡献,作为主要负责人获得国家(省)级教学建设项目立项或当年获得过国家(省)级教学类奖励者;
(二)其他
1.学院、系、部、所、室双肩挑会人员教学工作要求原则上减少三分之一。
2.本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按浙江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实施。
3.本补充细则从2009年开始试行,由学院本科生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