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8-05-12 访问次数:1597次
各位08届毕业生:
请本科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并符合《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附件1)中相关规定的同学,按要求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附件2),并于5月21日前将表格交至兼职辅导员张桂莲处。
学院将按相关规定,对提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实事求是地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
如有疑问,请致电: 崔老师 88206008。
特此通知。
附件文档:1.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doc2.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