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7-06-19 访问次数:1016次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0号),对我校十一五期间开始立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的提取和发放规定如下:
一、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二、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因此,有工资性收入的本校教职工将不得提取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三、具体对应的经费卡编号为:S107及07年以后相应的新卡。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盖章) 浙江大学人文社科处(盖章)
20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