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7-01-13 访问次数:962次
2006年8月,外交部发文,要求各单位清查、收缴、保管好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和公务护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浙外护(2006)5号文和教育部教外司综(2006)661号文,要求各个单位按照外交部的文件执行。如果我校不能按照规定保证因公证件的上交和管理,浙江省外办将停止办理我校的因公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现在将清理的具体办法告知如下:
一、要上交的证件是在省外办办理的证件。在公安系统办理的证件不用上交,有的人员办理因公证件的时候,将因私护照交到外事处的,请及时来外事处换取因私护照。
二、因公证件、护照遗失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遗失原因,时间、地点。如果被偷窃,最好有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三、过期的因公护照需要留念的,请统一交到校外事处,由外事处统一交到省外办处理注销后,还给本人留作纪念。
四、过期护照证件不交的人员,由省外办统一注销,今后不能办理因公的护照及赴港澳通行证。
五、外事处将负责发布各个单位需交证照的名单,各个单位按照名单收交。
六、收交时间进程,1月12日外事处把的名单发给各个学院,1月20日前请各持照及持证人将证件交外事处,同时各个单位把清理的情况回报校外事处。
七、没有上交因公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人员停办其因公出国(境)手续。
八、以学校部、处、学院和相当于处级的部门为单位,没有清理完因公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单位,暂时不办理整个单位的因公出国的手续。
九、1月21日后外事处将尽快把有关证照清理的情况报省外办。
请各位老师将因公护照和因公港澳通行证交至外事处办公室(玉泉行政楼329)。
校外事处
200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