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6-08-28 访问次数:1314次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政府关于教育、文化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签订的协议及《关于利用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培养各类专门人才的协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拟在我校选拔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留学候选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2009年我校选派计划
项目名称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丹麦互换奖学金项目 | 4 | 4 | 4 |
瑞典互换奖学金项目 | 2 | 2 | 2 |
瑞士互换奖学金项目 | 2 | 2 | 2 |
希腊互换奖学金项目 | 2 | 2 | 2 |
二、遴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为我校在职教师或注册在读学生。
3、申请访问学者人员,应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年龄应在50岁以下(1956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4、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
5、身心健康。
6、外语水平须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标准,具体要求请见《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请登陆http://www.csc.edu.cn查询)。
7、符合有关项目的要求,具体请参阅《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指南》。
三、应提交材料
1、拟申报2008、2009年计划的人员请登陆学校人事处主页“空表下载”中的“留学出境”栏并下载填写《浙江大学公派长期出国留学申请表》及《浙江大学申请公费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
2、拟申报2007年计划的人员
(一)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申请人请登陆国家留学网(http://apply.csc.edu.cn)完成网上报名。具体申请办法详见《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使用说明》。递交网上申请时应选择的受理机构名称为“浙江大学”,按照网上报名系统要求填写相关申报信息后网上提交并打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及《单位推荐意见表》。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
(2)《单位推荐意见》;
(3)身份证、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体检表复印件(须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5)中外政府奖学金项目留学候选人信息一鉴表,请在www.csc.edu.cn/gb/download/2003/xxbyf.doc 下载。
(二)对外联系材料
请严格按照“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专栏”(http://www.csc.edu.cn/huhuan/index.asp)中的相关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对外联系材料。
四、留学基金委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留学候选人员名单,并统一安排其申请有关国家政府奖i学金。 留学候选人被录取后将作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留学期间享受对方国家政府提供的奖学金,国家留学基金委负担一次往返国际旅费。派出时间详见“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专栏”中的相关说明。留学人员应严格按奖学金项目要求的时间派出,不得擅自推迟派出时间或放弃已获得的奖学金资格。
留学候选人如未被对方录取,留学基金委将不再负责其派出事宜。
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并于2006年8月30日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人事处留学与培训办公室(行政楼408室)和研究生培养处。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员应交纳报名、评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人。
人事处联系人:刘红 杨潮 联系电话:87952610,87952879
研究生培养处联系人:葛盈辉 联系电话:87951136,87951396
浙江大学人事处
20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