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6-03-01 访问次数:1044次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一、请假规则
1、 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 病假同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公假,因参加校、院系开展的重大活动,需经有关院系领导书面后而提出的请假。
2、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学院本科教学科,经系、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准缓考。
二、请假审批程序
1 、请假的同学在学院网上下载《浙大教育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见附件或表格下载处),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 、如实、详细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请病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申请表填好后,交班主任签署意见,盖上系办公室公章,交学院本科教学科备案。
3、将审批通过的请假表一份上交学院本科教学科备案,一份自己保管作为向任课教师请假的凭据。
三、准假权限
1、一周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学院本科教学科备案;
2、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请假,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学院本科教学科备案;
3、一个月以上的请假,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4、班级干部一律没有准假的权利。
四、补假手续
1、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应立即补书面请假,补请假审批程序同上
2、学生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按时离校、返校,逾期不归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五、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及时到学院本科教学科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六、其它
1、对于弄虚作假、谎报事实请假者,被查出,学院给予相应的处分。
2、旷课按实际天数计算。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七、本制度由学院本科教学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