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5-12-15 访问次数:11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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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学校学分制的不断推进,学生的成绩管理也逐渐完善。现在2002级学生已面临毕业,绩点与学位成了学生关心的问题。根据《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第八条有关不授予学位的条款之二“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且重修及格者(学年学分制)或学习期间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2002级起)。”中的平均绩点2.5属已进行了课程加权计算的结果,而现行《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浙大教发[2005]5号)(2005年9月1日起试行)文件中的成绩计算方法是没有课程加权系数的计算。经绩点计算与非加权平均分数的折算,2.5平均绩点相当于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分数为68分。因此,只要学生在读期间按注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应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为68分及以上,其他学位条件符合,就可以取得学士学位。
教务处
200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