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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教育成果成长计划”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

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5-12-12      访问次数:1247

浙大研院(2005)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研究生教育的积极性,培育优秀研究生教育成果,推动我校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工程,特制订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教育成果成长计划(以下称“成长计划”)。
第二条 成长计划项目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适应性和创新性,为我校、浙江省乃至全国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政策参考和实践经验。
第三条 成长计划项目以质量第一,宁缺勿滥,面向全校,择优立项的宗旨,本着点面结合、滚动建设、过程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实施。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应参加学校、浙江省和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 成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与管理部门为浙江大学研究生培养处。
第五条 成长计划项目分为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面上项目针对学院、学科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进行实践研究,实施年限一般为2-3年,每年资助4-5项。重点项目则是围绕学校、门类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宏观与共性问题进行实践研究,鼓励跨专业、跨部门联合攻关,实施年限一般为4年,每年资助1-2项。
第六条 成长计划项目的立项程序是:各学院(学科)申请、所在单位审核、专家组评审、研究生院审批;重点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申请人答辩。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年底。
第七条 成长计划项目不按照学院分配名额,但每位申请人作为负责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申请人需认真填写《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教育成果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版)。申请书中项目论证应立意新颖、立论科学、方法可行;项目实施应目标明确、内容具体、计划安排合理,预期成果及相关效益明显;经费预算合理、根据充分。
第八条 成长计划项目的鼓励研究领域为:
1、研究生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教材建设、培养方案的改革与优化等。
2、研究生培养模式、导师指导模式、学科建设模式、人才选拔模式、研究生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改革等。
3、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和产学研合作、交叉学科培养机制的研究与探索。
4、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改革实践、建设研究生创新环境的改革实践、探索研究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践、形成拔尖人才机制的改革实践、培育优秀学位论文的改革实践等。
5、现有的各级教育教学改革试点或研究成果的推广,学校各项研究生教育重要改革项目的调研与试点等。
根据“鼓励研究领域”中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申报人需结合实际自行设计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对“鼓励研究领域”中未涉及到的课题,只要申报人认为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也同样可以申报。
第九条 对申报的项目,研究生院培养处将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外资深专家进行评审,形成立项和经费分配方案,提交分管校长审批后,公布立项结果。
第十条 在成长计划项目实施期间,原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申请一并纳入成长计划,统一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的项目批准通知后,需根据资助经费和批准通知中的修改意见对原申报书进行修改(如无修改意见,按原研究方案执行、检查),修改后的申报书作为拨款、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将进行阶段性检查。面上项目检查时间为立项后一年,重点项目检查时间为立项后两年。研究生培养处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教育成果项目阶段进展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成长计划项目实行滚动投资。项目立项时先发50%经费,阶段性检查后,合格者发放另50%经费,不合格者停发经费、终止该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后向研究生院提交《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教育成果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及其附件材料一式两份,成果提供形式可以是论文、研究报告、著作、教材等。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并推荐申报学校、浙江省和国家教学成果奖。
第十五条 成长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注明“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教育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应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成长计划项目经费由研究生教育基金支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培养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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