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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转发教务处《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补考实施办法》

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5-12-01      访问次数:1124

                         浙大教发[2005]19号

各学院,有关部门,各学生小班:
    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和《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浙大发教[2005]112号)有关精神,我校决定自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恢复本科课程补考制度,给予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1次课程补考的机会。为了确保考试的质量,使补考难度与原课程考试相一致,补考一般不单独组织,学生应参加下一轮该课程开课时的期末或实验考试,作为不及格课程的补考。补考不收费。
    为了有序安排课程补考,特制定各类补考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课程考核结束后,各任课教师应及时完成试卷评阅和成绩登录工作;学生应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成绩和相关的补考信息。
    2.需参加补考学生应参加下一轮该课程开课学期的选课,此时学生可以选择参加补考,也可以选择放弃补考直接参加课程重修,并缴纳重修费。凡选择参加补考的学生不参加课程的修读,直接参加期末考试或实验考核等。
    3.学校组织“四统一”课程及部分学科基础课程(课程清单见附件)和因教育教学计划调整而停开课程的统一补考。这些课程期末考核以后,教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补考班,学生可以选择参加补考或放弃补考直接参加重修。统一安排的补考在课程考试相应的下一春(或秋)学期开学的“零”周进行,任课教师应将补考成绩于考后三天内输入教务管理系统,以便学生决定在补考后是否参加课程重修。
    4.凡经补考及格的课程皆按60分(或及格等)记入学生成绩单,注明“补考”字样,并获得相应的学分。但经重修后所获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入学生成绩单。
    5.课程考试中缺考、旷考、考试违纪者,个人申请放弃课程考试或办理缓考手续者,皆不予安排补考。
    6.学校对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未开设的课程组织一次毕业前补考。
    7.各类补考试卷按《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浙大发教[2005]112号)要求保存与归档。
    各开课院系和教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各课程的补考组织与实施工作。


附件: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课程清单

 
                                                     教  务  处
                          2005年11月16日

 

附件文档:
1.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课程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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