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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教育成果成长计划”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

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5-11-25      访问次数:15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研究生教育的积极性,培育优秀研究生教育成果,推动我校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工程,特制订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教育成果成长计划(以下称“成长计划”)。
第二条 成长计划的立项范围包括: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提高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在实施教育管理改革,加强研究生培养基本建设,开展研究生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和发展机制等方面的成果。在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和产学研合作,建立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系,形成交叉学科建设和培养机制,实施优质生源工程等体现研究生教育特点和浙江大学特色的成果。
第三条 成长计划项目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适应性和创新性,为我校、浙江省乃至全国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政策参考和实践经验。
第四条 成长计划项目以质量第一,宁缺勿滥,面向全校,择优立项的宗旨,本着点面结合、滚动建设、过程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实施。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应参加学校、浙江省和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
成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与管理部门为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成长计划项目分为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面上项目针对学校教育改革的某一具体或局部问题进行研究与探索。面上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3年,申请经费一般不超过5万元。重点项目则是围绕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宏观与共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鼓励跨专业、跨部门联合攻关。重点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4年,申请经费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成长计划项目的立项程序是:个人(或联合)申请、所在单位审核、专家组评审、研究生院审批;重点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申请人答辩。
第八条 成长计划项目不按照学院分配名额,但每位申请人作为负责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申报人需认真填写《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教育成果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书中项目论证应立意新颖、立论科学、方法可行;项目实施应目标明确、内容具体、计划安排合理,预期成果及相关效益明显;经费预算合理、根据充分。
第九条 成长计划项目的鼓励研究领域为:
1、研究生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教材建设、培养方案的改革与优化等。
2、研究生培养模式、导师指导模式、学科建设模式、人才选拨模式、研究生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改革等。
3、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改革实践、建设研究生创新环境的改革实践、探索研究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践、形成拔尖人才机制的改革实践、迈向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改革实践、培育优秀学位论文的改革实践等。
4、现有的各级教育教学改革试点或研究成果的推广,学校各项研究生教育重要改革项目的调研与试点等。
根据“鼓励研究领域”中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申报人需结合实际自行设计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对“鼓励研究领域”中未涉及到的课题,只要申报人认为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也同样可以申报。
第十条 对申报的项目,研究生院培养处将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外资深专家进行评审,形成立项和经费分配方案,提交主管校长审批后,公布立项结果。
第十一条 在成长计划项目实施期间,原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申请一并纳入成长计划,统一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的项目批准通知后,需根据资助经费和批准通知中的修改意见对原申报书进行修改(如无修改意见,按原研究方案执行、检查),修改后的申报书作为拨款、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将进行阶段性检查。面上项目检查时间为立项后一年,重点项目检查时间为立项后两年。研究生培养处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教育成果项目阶段进展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成长计划项目实行滚动投资。项目立项时先发50%经费,阶段性检查后,合格者发放另50%经费,不合格者停发经费、终止该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后向研究生院提交《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教育成果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及其附件材料一式两份,成果提供形式可以是论文、研究报告、著作、教材等。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并推荐申报学校、浙江省和国家教学成果奖。
第十六条 成长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注明“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教育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应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校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主管部门不提取管理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复印费,印刷费,国内调研差旅费,网络信息费,耗材费,测试费,会议费,论文出版版面费,著作、教材出版费,评审、鉴定费,小型设备费等。不得开支餐费、项目组人员劳务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解释。

附件文档:
1.浙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教育成果项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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