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5-11-21 访问次数:1065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从2005年9月份开始,浙江省教育厅不再办理毕业证明书,改由学校核实后办理。为确保我校此项工作落实,经研究特制定如下毕业、结业、肄业、学位证明书办理办法:
一、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发,只能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上述各类证明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与办理,并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核发各种证明书。
三、办理上述各类证明书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代办人凭代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及由本人签名的办证申请。
2. 由学校档案馆出具的当年入学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册或在校成绩单。
3.近期免冠正面2寸相片(黑白、彩色均可)一张。
四、教务处办理时间为每周五上午(寒暑假、节假日除外)。
五、本办法适用于1977年以来浙江大学(含原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和浙江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
教 务 处
200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