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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求是校训 弘扬优良学风--教育学院学风建设活动宣

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5-10-25      访问次数:2346

《浙江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此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如期中、期未的课程考试以及各种水平证书考试,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二、学生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除本人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开考迟到超过2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者可凭学校医院(医务室)证明到相应校区教务办公室(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缓考手续。

三、学生考生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按规定隔位或对号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考前应配合监考人员清场。

四、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学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五、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试卷中如有印刷不清之处,考生可举手示意向监考人员询问;考试时考生除因病外不得离开考场。

六、考试过程中,学生应将试卷写好答案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考试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试结束,学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交给监考人员。

七、考生应严肃认真,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任何舞弊行为。对发现有舞弊行为。其中例如不得在考试中交头接耳,不得在考场喧哗、吸烟。闭卷考试时,不得在考试用课桌内存放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笔记、电子辞典、通讯工具,不得夹(携)带纸条、书本、笔记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得在考试用课桌上、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等;不得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已试卷给他人抄袭;不得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不得随意交换座位;不得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凡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记计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办法参见《浙江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浙大发学[2000]66号文件之规定及成人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八、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违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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