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5-04-21 访问次数:1034次
为帮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学院根据浙江大学本科生资助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资助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本科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讨论稿)》,现予以公示,如对本条例有疑意,请于7日内(4月21日-4月27日)向学院学生工作组反映,联系电话:88273829,E-MAIL:jyxydw@zju.edu.cn <mailto:jyxydw@zju.edu.cn>。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本科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讨论稿)
为帮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资助的总体原则
第一条 学院的各项资助政策,原则上仅适用于被确认的贫困生。
第二条 学院推行“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校内‘奖、贷、勤、补、免’等资助措施为补充的联动助学”的资助政策。实行“有困难,先贷款,真困难且表现好,再减免”的导向政策。
第三条 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在确认前都要在全院范围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获得的资助实行总量控制,以平衡资助点与面的关系。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等高额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未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贫困生。
第五条 学院组织对外设奖助学金的获得者参与学校项目化团队管理,加强贫困生思想教育和自强自立的精神品质培养,鼓励学生回报社会、关爱他人的行为,并积极为贫困学生的素质发展提供实践平台。
第二章 资助资格的审定
第六条 了解和掌握家庭贫困学生的基本情况,做好贫困生的确定和相关管理工作,是切实做好资助工作的基础。
第七条 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因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确定为贫困生,作为学院允许资助的对象。
第八条 学院通过如下程序确认贫困生:
1. 从新生报到起,班主任就要通过与学生接触,查阅学生档案和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员会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了解学生的消费情况等多种渠道,及时详细地了解本班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生活消费情况。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与班委讨论后提出贫困生的初步名单。
2. 初步确定的贫困生填写《浙江大学家庭贫困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学院留存,一份报学工部)。
3. 学院对材料进行审核,原则上按学院学生数的20%确定贫困生名单。
4. 学院将贫困生名单报校学生工作部审定。
第九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经常性地了解贫困生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有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学校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事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的,学院要及时做好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贫困生名单每两学期调整一次,调整工作分别在每年3月和9月初进行。
第三章 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办法
第十条 经学校确定的贫困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免息贷学金、奖学金、贷款本息减免、各类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各种渠道获得资助。
第四章 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分学院和学校两级管理。学院负责贫困生的资格审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学生工作部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学校计划财务部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等。
第十二条 学院确定负责资助工作的教师,资助教师负责学院贫困生的资助政策咨询、贫困情况核查和资助建议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方针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贫困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对贫困生资格认定、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贫困生资助工作事关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大局,应引起高度重视,学院和有关教师都要把此项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实抓好。
第十五条 本条例及相关条款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条例条款如有与《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条例》相冲突的,以《浙江大学本科生资助工作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