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教育学院办公网 日期:2005-04-12 访问次数:717次
各学院:
经研究决定,2004~2005学年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原则上参照浙大发学[2004]15号文件执行,具体说明如下:
1、原方案中的“学园”都改为“学院”;
2、现方案暂时不增加“教师评议”和“学生互评”项目;
3、学生的“思想品德”成绩总分为100分,其中“关键行为”认证成绩占85%,“学生在宿舍的表现”成绩占15%;
4、学院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考虑学园的工作;
5、请原学园主任要督促分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老师在4月底前将学生的材料移交给相关学院。
新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近期将送校办下发,望遵照执行。
学工部
2005年4月11日